发布时间:2014-02-10 17:28:4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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长江商报消息 人事主管离职,公司称其带走人事档案等严重影响公司工作,追索20万元。近日,江汉法院一审判决,现有证据不足,驳回某公司诉求。
该公司称,黄某去年3月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,担任人事主管。黄某履职期间,严重失职,故意不完成基本工作,未与员工签合同、未办社保,损害公司利益。去年9月,黄某拿走公司人事档案离开公司,旷工多日,因此公司向法院起诉。
黄某称,自己不属于高级管理人员,公司没有授权其与员工签合同,并否认拿走公司人事档案等。
法院调查发现,黄某的主要工作为人员招聘、面试、记录培训记录等,未包含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。案件审理过程中,该公司未提供黄某严重失职、擅离职守的证据,也未提供由于黄某的行为造成公司20万元经济损失的证据。根据相关法律规定,某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,遂驳回某公司的诉求。